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3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3961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紜溱 (原名: 蕭珮亘蕭儀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蕭紜「溱」(原名:蕭珮亘、蕭儀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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