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9號上訴人 賴葉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頂慧 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09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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