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524號

債權人 宋若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私立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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