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郭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許福建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

郭明杰

113年7月20日

6,882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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