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5號

債權人 胡秉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冠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依狀附支票所載發票人為甯客股份有限公司

㈡支票發票人之記載及簽發為債務人陳冠宇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11月29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㈣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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