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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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270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林健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宋國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定代理人宋國榮與債務人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同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二、債務人廣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宋國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