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8號
上訴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佾璁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