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謝碧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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