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原告 李麗香 被告 黃崇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7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張佐榕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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