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麗
  菁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202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74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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