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傑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宗宸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0,019元【計算式:955,000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張宗宸部分)+1,285,019元(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張王富子 部分)=2,240,0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蔣志宗
法官謝宗翰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