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云選任辯護人唐治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緣黃聖云之父因膽管癌末期,而自民國105年9月起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治療,黃聖云因對護理師 趙敬家 之照護方式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07年6月7日下午11時34分許,在公開之「醫勞盟」臉書網站上,留言「高醫護理師趙敬家這不專業又白癡的女人趁我去買飯時,完全不解釋就給重病的爸扎了三針都沒上,我回來時老人家很難過的說,點滴打了三次沒能打上,護士就跑了,馬的這女的,根本不配在醫院工作,沒看過這麼沒水準的爛人,這種咖才需要被公幹」等語,足以貶損趙敬家之名譽。案經趙敬家告訴,因認被告黃聖云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駱青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