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雅琳 即李 寶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雅琳即 李寶珍 於民國93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10月13日起至94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6月13日止累計165,002元未給付,其中48,160元為本金;116,842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廖雅琳即李寶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6月13日止累計287,889元未給付,其中77,661元為消費款;205,999元為循環利息;4,22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7825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48,160元│廖雅琳即李│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寶珍│6月14日起│││├──┼─────┼─────┼──────┼──────┼───────┤│002│77,661元│廖雅琳即李│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寶珍│6月14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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