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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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136號債權人台灣亞利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舜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明傑 即鏡展眼鏡行、 黃啟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明傑即鏡展眼鏡行住居於南投縣及臺北市,黃啟源住居於高雄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侯群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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