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39號上訴人 廖黃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間111年度重訴字第73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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