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42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陳巧思 被告 洪麗玲
蕭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首行即關於裁判種類「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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