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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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28號原告 陳柏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清華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