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六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二四三、一五五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意圖營利,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初起,至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提供其住處即台中縣○○鄉○○路○段○○巷九之六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私設俗稱「港二星」、「港三星」、「港四星」、「台號」、「港式特別號」等六合彩賭博簽單五種,每簽賭一支之賭資為新台幣(下同)八十五元,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同日香港政府六合彩開出之六組號碼或特別號或重編之號碼相同者,「港二星」可嬴得彩金五千三百元,「港三星」可嬴得彩金五萬二千元,「港四星」可嬴得彩金六十八萬元,「台號」可嬴得三倍至三十六倍不等,「港式特別號」可嬴得三十六倍之賭資(詳細簽賭方式如附表),如未簽中,則由丙○○贏得賭資,丙○○並以此方式圖利。甲○○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中旬某日受不詳姓名之蔡小姐及乙○○所託,同時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在丙○○上開住處代向丙○○簽賭。嗣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時許,乙○○以甲○○誤簽牌支號碼為由,而至甲○○台中縣○○鄉○○路○段○○巷十之一號住處理論時,甲○○不堪其擾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甲○○、乙○○,丙○○對於右揭時、地經營六合彩賭博之事實,甲○○對於右揭時、地代蔡小姐、乙○○向丙○○簽賭六合彩之事實,乙○○對於右揭時、地委託甲○○代向丙○○簽賭六合彩之事實,均分別坦承不諱,渠等之供述互核相符。又被告甲○○為清償簽錯牌支號碼,原欲以己有之台中縣○○鄉○○○路○○巷○號三樓、同路三十七巷二四號房地無償讓與被告乙○○,而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等情,經被告甲○○、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並有該買賣契約書影本附於偵查卷可稽。被告等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資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自任組頭供人簽賭六合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幫助賭博罪。公訴人就被告丙○○所犯附表編號四、五之犯行,起訴事實雖未敘及,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合先敘明。被告丙○○於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前之接續多次接受賭博簽單之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之一部行為,且於每期開獎前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等行為,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所為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為一行為觸犯前開三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丙○○所犯上開之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甲○○先後受蔡小姐、乙○○所託,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同時向丙○○簽賭六合彩之行為,係屬一行為而觸犯二賭博罪,屬同種想像競合,應從幫助賭博罪處斷。被告甲○○幫助他人賭博,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丙○○、甲○○前未曾犯罪,品行良好,乙○○前於八十二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法院合併定其執行刑三年二月,甫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假釋執行完畢,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三紙附卷可憑,彼等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產,丙○○竟經營六合彩賭博,接受甲○○受蔡小姐、乙○○之託簽賭六合彩,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心理,使人廢弛工作,易趨於遊惰,影響正常之社會經濟活動,暨其犯罪後尚能坦白承認,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表:
┌───┬─────┬─────────────────────────┐│編號│俗稱│賭博方式│├───┼─────┼─────────────────────────┤│││設0一至四十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兩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二││1│港二星│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八十五元,簽中者由黃││││ 惠琴 給付五千三百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丙○○││││所有。│├───┼─────┼─────────────────────────┤│││設0一至四十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三││2│港三星│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八十五元,簽中者由被││││告給付五萬二千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丙○○所││││有。│├───┼─────┼─────────────────────────┤│││設0一至四十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三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六個獎號中之四││3│港四星│個,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八十五元,簽中者由黃││││惠琴給付六十八萬元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丙○○││││所有。│├───┼─────┼─────────────────────────┤│││設00至九九之二位數號碼一百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約定與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六個獎號依序取個位││4│台號│數交叉組成之五個二位數號碼其中四個相同時,始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八十五元,簽中者,由丙○○給付三││││倍至三十六倍不等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丙○○所││││有。│├───┼─────┼─────────────────────────┤│││設0一至四十五之兩位數號碼四十五個,每支簽選一個號││││碼,直接核對每週二丶四香港六合彩開獎之特別號碼,始││5│港式特別號│為中獎,賭客每簽一支賭資八十五元,簽中者由丙○○給││││付三十六倍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悉歸丙○○所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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