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恆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恆吉發支付命令, 陳明 之身份證字號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周恆吉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因之,故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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