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宇軒
薛樵澧 唐宇萱 羅謀玉 任士凱 相對人即債務人互聯網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瑞容 法定代理人 楊憲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軒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樵澧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宇萱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謀玉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任士凱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