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77號上訴人 吳月嬌 訴訟代理人 胡憲輝
參加人 于白儂 被上訴人 賴登柔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上訴人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應分別計算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係就附帶請求部分上訴,不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參照),而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14,800元(見第一審卷二第74頁,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00元×122平方公尺=41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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