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7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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