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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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47號再審原告 呂佩芬
陳瑩瑋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黃獻棠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
85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該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