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柏廷選任辯護人陳中為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柏廷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柏廷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既遂犯行及放火燒毀現有人所在建築物未遂犯行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民國101年7月19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在,且被告經本院送精神鑑定結果,認本件被告易緊張且不安,行事欠缺謹慎,人格特質不成熟,自我的衝動控制差,對於外界易有疑心之態度,進而影響被告之情緒調節、人際互動與生活功能等情,有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101年10月8日中總嘉精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我控制力較差,恐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故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2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林正雄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