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83號聲請人 陳清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未出生,即無繼承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長成 於民國22年11月5日死亡,聲請人陳清俊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此有戶籍謄本足參。是本件被繼承人陳長成死亡時,聲請人陳清俊尚未出生自明,依前揭法條可知,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既無繼承權,自亦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