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李昆霖 被告 楊智羽
張高濱 謝曜宇 羅家濠 古凱仁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268、12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