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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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上訴人即原告 馬秀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馬兆民
馬兆儀 馬兆正 馬兆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捌仟壹佰零貳萬伍仟貳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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