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秀美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自民國103年4月19日起至103年5月13日任職於台灣亞思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3萬3,300元、自103年6月9日起至103年8月1日任職於三元韓式花園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7,600元(薪資明細表之薪資則載為
2萬7,000元)、103年8月1日起任職於光士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3萬0,300元(薪資明細表所載之薪資為2萬7,176元),而聲請人自103年4月19日起至103年8月止,共約4.5個月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僅膳食費用5,000元,是聲請人自103年4月19日起迄今,以每月收入總額共約11萬4,476元(33,300+27,000+27,000+27,176=114,476)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共約2萬2,500元(5,000×4.5個月)後,應尚餘9萬1,976元,是聲請人應就前開餘額作何處理等情,詳為說明,且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