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09號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志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受雇於潔聯環境維護事業有限公司,每月固定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7,812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職證明書、薪資單附卷可稽。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0,0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960,000元,清償成數為40.96%(960,000÷2,344,031*100%=40.96%),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7,812元,已遠低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1,309元,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10,000元。││2.每1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40.96%。││5.清償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6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台北富邦│195,312│833│├──┼───────────┼──────┼────────┤│2│國泰世華│278,774│1,189│├──┼───────────┼──────┼────────┤│3│新光銀行│154,309│658│├──┼───────────┼──────┼────────┤│4│聯邦銀行│385,207│1,644│├──┼───────────┼──────┼────────┤│5│遠東銀行│104,089│444│├──┼───────────┼──────┼────────┤│6│玉山銀行│59,321│253│├──┼───────────┼──────┼────────┤│7│中國信託│191,467│817│├──┼───────────┼──────┼────────┤│8│台新銀行│469,025│2,001│├──┼───────────┼──────┼────────┤│9│上海銀行│40,949│175│├──┼───────────┼──────┼────────┤│10│匯豐銀行│91,275│389│├──┼───────────┼──────┼────────┤│11│永豐銀行│54,198│231│├──┼───────────┼──────┼────────┤│12│萬泰銀行│317,483│1,355│├──┼───────────┼──────┼────────┤│13│新光銀行│2,622│11│├──┼───────────┼──────┼────────┤││合計│2,344,031│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至第一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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