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告 謝文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聲明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916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語。又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記載為新台幣(下同)687,490元、利息及違約金等範圍內,又其所據執行名義即89年度促字第12563號支付命令之金額亦同,而被告復於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執行處調查時明確陳稱其債權讓與之本金已於聲請執行金額內註記以上開支付命令所載金額為準,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0916號事件核閱屬實,是足認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應為687,490元。而查,原告於102年1月28日本院訊問時雖已就上開債務中之323,748元金額予以自認,亦即僅就上開債務中之363,742元爭執;然被告到庭仍表示並無就上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予以減縮之意,是本院認原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仍應以被告上開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687,49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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