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9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胡素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長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玖萬零捌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肆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