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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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52號聲請人 林薏玫 相對人 曾香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撤銷假扣押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863號民事裁定,為免於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3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6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確定,供擔保之原告業已消滅,並經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提存書等影本為證,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文件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蕭筑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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