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82號債權人峰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悅棧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柏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請求原因之釋明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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