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63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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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4月3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820元,及自民國97年1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日前簽立信用卡申請書向原告申辦信用卡,
依兩造信用卡約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各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
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惟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款項迄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起
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被告提出書狀陳述如下:
原告未提出相關之資料供伊核對,就欠款金額有爭議,另主張
違約金過高,請法院裁判減免違約金負擔,其目前財務窘困,
無資力償還,請求原告以協商方式解決兩造間債務等語置,聲
明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欠款明細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被告辯稱欠款金額有爭議,要無足採。然被告抗辯違約金
過高請以酌減部分,原告已同意撤回違約金不為請求,此部分
即毋庸再予論斷。至被告稱其現無資力,請求協商乙節,應自
行與原告洽談,尚不得以此據謂原告請求為無理由。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