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小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97年度斗小字第126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現查新聞國際電子多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反訴被告
即 原 告 中華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
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反訴之標
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係指反訴標的之法
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
律關係與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在
法律上有牽連關係而言。而此等法律關係之間有牽連關係,
必其法律關係本身同一或發生原因相同或有其他類似之密切
關係存在,依其中某一法律關係之調查,他法律關係(或至
少其重要部分)亦得因此明瞭者,始足當之。若僅法律關係
之主體相同,或僅有偶然事實上之牽連,仍屬不備反訴之法
定要件。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本訴部分原告係主張被告積欠其公寓大廈管理費共計新
台幣21,452元,經定期催告仍拒不給付,而訴請被告如數給
付。被告則以原告在公寓大廈管理上有諸多故意管理不善,
導致環境惡化,使其受有損失達10萬元,自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等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反訴,請求被告賠償
10萬元及自96年10月12日起至97年1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本訴原告主張之公寓大廈管理費請求權,與
反訴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兩者之間,在標
的及防禦方法上,在法律上顯無首揭所述之牽連關係存在。
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自不備反訴之法定要件,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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