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三號
聲請人北極星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七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永豐旅旅行社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壹拾萬肆仟捌佰柒拾│JC四五二九八八││││司 徐絢章 │行││伍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