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67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 林玟秀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GC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林玟秀(下簡稱受處分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二十三時許,與友人聚餐飲酒後,駕車行經臺中市○區○○○○街五之一號前,不慎擦撞 楊雲霞 所騎乘之機車,導致楊雲霞受傷,但伊係在不知有撞擊他人機車之情況下離去,並非肇事逃逸,且案發後業已與楊雲霞、 廖學松 等人達成和解,為此,聲請撤銷永久吊銷執照之處分,提出聲明異議。
三、茲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以受處分人林玟秀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街時,不慎駕車撞擊楊雲霞所騎乘機車導致其受傷後而逃逸,嗣經查獲其酒精濃度測試值達每公升零點八一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值每公升零點五零毫克等情,經該所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裁處其罰鍰新臺幣四萬九千五百元,並為吊銷駕駛執照、終身禁考等處分,受處分人並於同日十六時二十七分收受,以上有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送達證書各乙份為證,業已完成合法送達程序。然受處分人截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始具狀聲明異議,業已逾越上開法條所定期日,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