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黃羽涵 被告 陳李綉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法官熊霈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