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曉帥選任辯護人陳思紐律師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2147號、111年度偵字第2511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曉帥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曉帥與暱稱「蘇」之人共同基於販賣禁藥、販賣偽農藥與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某日,向 卓家偉 收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卓家偉所涉洗錢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12號判決確定,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蘇」,「蘇」再以附表編號1-3所示蝦皮帳號「n_nlplr_ro」、「v5rcbyibsa」、「huang19975」分別綁定附表編號1-3所示卓家偉申設之銀行帳戶作為提款帳戶,於蝦皮商城以附表編號1-3所示價格,販售附表編號1-3所示商品,嗣蝦皮商城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間將交易款項撥款至附表編號1-3所示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販賣禁藥、販賣偽農藥犯罪所得之去向。其後因民眾購買附表編號1-3所示商品送驗,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販賣偽農藥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曉帥於偵查中之供述、共犯卓家偉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卓家偉指認被告)1份、被告與共犯卓家偉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0張、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戶往來資料1份、n_nlplr_ro蝦皮撥款紀錄、進口紀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檢驗報告(申請單編號:B110D00053號)、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價購案照片6張、v5rcbyibsa蝦皮用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提領紀錄、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1月10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041號函所附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1KG0101號)各1份、百菌清商品照片2張、huang19975蝦皮用戶申設資料、交易明細、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7月28日FDA研字第1100022466號函所附檢驗報告書(檢體編號:0000000000-000號)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供稱有於110年11月間向卓家偉收取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該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大陸地區人士、微信暱稱「蘇」之人使用等情,惟堅詞否認有違反藥事法、農藥管理法或洗錢防制法等犯行,並辯稱:伊只有跟卓家偉租用1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不記得帳號,並交付給臉書租用帳戶廣告、暱稱為「蘇」之人經營蝦皮購物使用,想要賺取差價,不清楚蝦皮帳號是何人申請,也不清楚「蘇」以蝦皮帳號販賣的東西為何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主張:㈠被告雖有收購卓家偉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付給「蘇」使用,然被告係單純買賣帳戶賺取價差,對於附表所示3個蝦皮帳戶之註冊及經營,並不知情亦未參與;且銷售禁藥、偽農藥與社會大眾常見的電信詐騙犯罪不同,故難單憑被告轉售金融帳戶供第三人綁定蝦皮帳號之行為,即認被告可預見「蘇」會在蝦皮帳號販售禁藥、偽農藥,而與之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又卓家偉否認有交付附表編號3所示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且該帳號非其所申請,則該帳號帳戶及其他子帳戶確有可能係由「蘇」取得卓家偉之國泰世華銀行主帳戶資料後自行申請,該部分犯行均不可歸責於被告。㈡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該法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又本件所涉藥事法第83條、農藥管理法第48條,並非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至13款所列之特定犯罪,亦非同條第1款所指「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既然欠缺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罪作為聯結,自無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餘地等語。經查:
㈠被告有向卓家偉收取國泰世華銀行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並將該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大陸地區人士、暱稱為「蘇」之人使用;另取得卓家偉上開帳戶之人,確有申辦附表所示3個蝦皮購物平台帳號,並分別綁定如附表所示卓家偉名下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取款帳戶等情,有卓家偉於警詢時之陳述、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警2卷第127至131頁,警1卷第3至5頁、第7至8頁,偵1卷第59至66頁,偵2卷第65至67頁,偵3卷第47至49頁、第63至71頁,本院卷第199至207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1卷第13至15頁,警2卷第133至137頁)、n_nlplr_ro蝦皮用戶之申設資料、蝦皮撥款紀錄(警2卷第71至73頁)、v5rcbyibsa蝦皮用戶之提領紀錄及申設資料(警1卷第39頁、第65頁)、huang19975蝦皮用戶之申設資料(偵1卷第69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戶往來資料1份(警2卷第149至17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戶往來資料各1份(警1卷第45至51頁)、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存戶往來資料、對帳單各1份(偵1卷第81至87頁)在卷可稽,上開部分應可認定。另附表編號1至3所示蝦皮帳號分別於蝦皮購物平台販售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該商品,附表編號1之商品經檢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附表編號2商品經檢出四氯異苯腈(chlorothalonil)成分,附表編號3商品經檢出Tadalafil成分各節,亦有n_nlplr_ro蝦皮用戶之銷售紀錄、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警2卷第11頁、第15至18頁、第115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價購案品照片6張(警2卷第13至14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0月4日檢驗科檢驗報告(警2卷第9頁);v5rcbyibsa蝦皮用戶之交易明細、蝦皮購物網頁資料(警1卷第41頁、第59至61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1月10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041號函所附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報告編號:21KG0101號)各1份、百菌清商品照片2張(警1卷第69至71頁);huang19975蝦皮用戶之交易明細、蝦皮購物網頁資料(偵1卷第71至73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年7月28日FDA研字第1100022466號函附檢驗報告書(偵1卷第78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亦可認定。
㈡被訴藥事法及農藥管理法部分:
1.依一般在蝦皮購物網站購物之交易模式,下單買家所支付之價金會暫存於網站之帳戶,待賣家出貨後,再由購物網站將暫存之價金彙整撥款至蝦皮帳號用戶賣方所綁定之金融帳戶,由賣家提領。查附表編號3部分,該huang19975蝦皮用戶,另有綁定另一位嫌疑人 張莫南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作為取款帳戶(偵1卷第41頁),且觀張莫南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1卷第52至53頁),自110年11月18日開始至同年12月27日該段時間有多筆金流轉入,轉帳時間點跟本案金流轉入卓家偉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的時間點相近,如何認定購買物品價金彙整後,確實轉到卓家偉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而非張莫南的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並非無疑。從而,無法憑卷附資料認定附表編號3所示huang19975蝦皮用戶販售之禁藥對價,係透過卓家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即難認被告有以提供卓家偉上開帳戶資料共同參與附表編號3部分販賣禁藥犯行。
2.另附表編號1所示n_nlplr_ro蝦皮帳號販售含有尼古丁之商品,交易時間為110年9月2日,附表編號2所示v5rcbyibsa蝦皮帳號販售含有四氯異本腈之商品,交易時間為110年9月8日,但依據n_nlplr_ro蝦皮用戶之蝦皮撥款紀錄(警2卷第71頁),提取時間為110年11月21日5時13分許,另依據v5rcbyibsa蝦皮用戶之提領紀錄(警1卷第39頁),提取時間為110年12月22日17時40分許,與上開所示交易時間相隔逾2月以上、甚而超過3個月,實與一般交易實務常情有悖,則則該兩筆交易價金是否確實分別匯進卓家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內,即非無疑。況卓家偉於警詢、偵訊時供述:伊係於110年11月間交付帳戶資料予被告,且被告於同年11月15日有匯款至其郵局帳戶,並於匯款後2至3日在被告住家樓下領取餘款等節(警1卷第4至5頁,偵1卷第62至63頁);復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5月1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078809號函所附卓家偉之開戶查檢表(本院卷第125頁),其上行員手寫記載「9/7日連線銀行開戶為儲蓄用,11/1於線上申辦數位帳戶」等內容,而卓家偉於審理時證稱:交付國泰世華帳戶之前,有去線上申辦數位帳號,是被告叫伊辦的,還有叫伊去臨櫃認證等語(本院卷第202至203頁);且其涉犯幫助犯洗錢罪,經起訴與本院判決認定之時間點則為110年11月10日,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4919號、第11274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2號刑事判決(偵3卷第57至61、77至83頁)附卷可參。綜上,附表編號1、2所示交易時間,卓家偉顯然尚未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付被告轉交「蘇」使用,被告提供卓家偉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交易既已完成,即無徒以被告事後之提供帳戶行為,反推其參與附表編號1、2之犯行。
㈢被訴洗錢防制法部分:
1.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121條第1項、第123條、第201條之1第2項、第268條、第339條、第339條之3、第342條、第344條、第349條之罪。三、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之罪。四、破產法第154條、第155條之罪。五、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第1項後段、第47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及第43條第1項、第2項之罪。八、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第6項、第89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罪。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第2項、第3項、第45條之罪。十、證券交易法第17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113條第1項、第2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8條、第9條之罪。十三、本法第14條之罪。」及同法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檢察官縱以被告與卓家偉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0張(警1卷第29至33頁),欲證明被告知悉其向卓家偉收購之金融帳戶將做為洗錢犯罪工具使用乙情。然被告本案被訴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及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販賣偽農藥罪嫌,均非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至第13款所示之罪,又上開罪嫌所規定之法定刑分別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亦非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定「最輕本刑為6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既然均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特定犯罪,則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之「洗錢」定義尚屬有間,顯不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五、綜上所述,被告收取卓家偉帳戶轉交他人使用之行為固然可議,然卷附之證據無法證明向被告收取卓家偉帳戶之人,係使用該等帳戶作為本案附表所示之犯罪使用,使本院達到被告確實有罪之心證;又被告被訴販賣禁藥及販賣偽農藥罪嫌,既均非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所規範之特定犯罪,自難以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相繩。從而,揆諸上開說明,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紀芊宇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林岳葳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附表】編號蝦皮帳號綁定卓家偉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販賣禁藥/偽農藥時間商品名稱成分販賣價格(新臺幣)蝦皮商城撥款時間所犯法條1n_nlplr_ro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9月2日原裝正品RELX水果糖悅刻果汁悅刻風味糖果經檢驗結果含尼古丁(Nicotine)560元110年11月21日5時13分許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2v5rcbyibsa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9月8日百菌清經檢驗結果含四氯異本腈(chlorothalonil)367元110年12月22日17時40分許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販賣偽農藥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3huang19975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0年11月7日、同年月13日馬來西亞Catuaba/卡圖巴男女滋補保健精華-優品經檢驗結果含犀利士(tadalafil)720元110年12月16日23時25分許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販賣禁藥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