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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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貪污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 律師被告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辛○○戊○○丁○○己○○乙○○
一、上列被告彰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丙○○、辛○○、戊○○、丁○○、己○○等六人部分,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四條第一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上列被告乙○○部分,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七二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乙○○於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0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將該部分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賴秀雯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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