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689號
原告 徐定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97,810元(計算式:被告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03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請求執行之本金金額176,250元+自民國110年5月18日起至原告起訴日即112年10月27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1,560元=197,8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