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桂智勇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4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桂智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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