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0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桂智勇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42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57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四○四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桂智勇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撤銷原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薏伩
法官王奕華法官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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