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4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4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法定代理人丁○○
、30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數量及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