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趙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7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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