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原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原告大宇建築師事務所黃有良 建築師共同代收人 邱愛慈 被告新北市○○○鄉○○○代理人 黃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9萬9,76
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萬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鄔琬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