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智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婉溱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裁定正本法官原記載「王子謙」,惟應為「王榮賓」,故如附表所示之處更正,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沛真附表┌────────┐│更正之處│├────────┤│原裁定之其正本法││官「王子謙」應更││正為「王榮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