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莊棛村 被告 傅譯嫻 上列被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翁禎翊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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