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 林佳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不得上訴)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104534-311,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13714-7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