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利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陳榮源 訴訟代理人 林雅鋒 律師
劉志賢 律師 吳維川 被告 徐榮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榮聰間給付投資利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捌萬零陸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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